国境生物安全:疫情输入防控之入境人员检疫的主要法律问题
近期以来,随着疫情在全球不断蔓延,境外每日新增病例数已经连续多日超过中国国内,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已经成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这样的背景下,2020年3月,中国海关启用了第四版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并探索形成“三查三排一转运”的疫情输入防控模式。与此同时,上海、北京、广东等地相继启动了入境人员检疫、监测及卫生处理等措施。
根据我国最新国境生物安全立法及监管执法实践,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团队简要梳理我国入境人员检疫、监测有关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
1. 法律制度
作为《国际卫生条例》的缔约国,为了进一步落实《国际卫生条例》的国内法衔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与国境卫生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为了进一步落实上述法律法规及标准,各地还发布了一系列地方版本的规范性文件。
2. 监管机构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在机场等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法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在国家机构改革前,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8年机构改革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在海关总署内设卫生防疫司,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及境外疫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以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此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配合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开展相应的排查、防控、转运等工作。
1.入境人员健康申报
健康申明制度是《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国境卫生检疫及传染病监测制度,是特定时期入境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相应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2.健康申报途径
1)纸质申报:所有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可向口岸海关卫生检疫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2020年3月3日起,中国海关正式启用第四版)。
2)线上申报:入境人员也可使用海关 “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健康申报)”小程序进行线上申报。
3.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当地海关法令之规定,入境时采取逃避、虚构、隐瞒或者其他手段,不依法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其他违法情节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
汇业黄春林律师团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近期未如实进行健康申报被予以立案调查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三、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及流调中
收集个人信息的主要法律问题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不论是入境人员健康申报,还是对入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的流行病学调查,都会涉及入境人员信息收集问题。但是,该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收集相关信息的颗粒度,以及如何使用、存储、删除相关信息。
实践中,海关总署发布的第四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中,目前收集的入境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入境口岸信息、个人基本信息(例如年龄、性别、证件号码、常住城市、职业)、交通及联系信息(例如入境航班及座位号、入境目的地城市、有效手机、紧急联系人)、流行病学信息(14日内旅行史、接触史、健康史等)、健康状况(症状、服药、病毒检测等)等。此外,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下,海关还对所有出入境人员实施“三查、三排、一转运”措施,其中的医学巡查、流行病学排查等都会涉及大量个人信息的收集问题。
在此之前,网信办于2020年2月4日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应当“坚持最小范围原则”,而《网络安全法》及《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也均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收集的最小化、必要性等要求,以及收集目的实现后的及时删除等原则。此外,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对个人资料应进行保密并匿名处理;若进行非匿名处理,应符合对评估和管理公共卫生风险至关重要的要求,包括:“与该目的相比充分、相关且不过量”、“保留期限不超过必需的时间”等要求。
因此,汇业黄春林律师团队提示,考虑到健康申报及流调中涉及入境人员的大量敏感个人信息,收集机关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最小化审查,流调应当参照《国境口岸疫情流行病学调查规范》等行业标准,并依法采取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及其他安全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并应当在收集目的实现后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而《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而《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而早在2020年1月,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明确将本次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因此,目前部分地区在境外输入型新冠肺炎防控中依法采取了“隔离”、“留验”等措施。以北京和上海为例: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黄春林
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Ramon.huang@huiyelaw.com
黄春林律师,现为上海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网络与数据合规、高新技术及泛娱乐领域综合法律服务,常年为数十家境内外企业提供前瞻性法律服务解决方案,2019年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专著《网络与数据法律实务:法律适用及合规落地》,多次被LegalBand、知产力等评为中国顶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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